AI in Religion, AI for Religion, AI and Religion: Towards a Theory of Religious Sutdies and AI
「AI與宗教」這個研究主題,我既不是第一個研究的人,相信也絕對也不是最後一個研究的人。
昨晚收到Religions (A&HCI期刊) 2021年5月的一篇新的論文期刊,題目落落長。作者Randall Reed是美國北卡羅來納州Appalachian State University哲學與宗教學系的教授,他在文章中提到兩個人的理論:J. Z. Smith的宗教理論,以及布魯諾·拉圖爾(Bruno Latour, 1947-)的「行動者網絡理論(actor-network theory)」,尤其是後者理論中關於actant(行動者)的說明與提醒,頗有收穫。
作者也提到:他與大學部的修課學生一起用EMMA人工智能程式(宣稱可以透過文字比對,來查核不同作品的作者是否是同一人)來測驗聖經作品哪些是保祿的作品,哪些又不是。分析結果:EMMA說:《創世紀》不是保祿寫的、《瑪竇福音》有50%的可能性是由保祿所寫的、《費肋孟書(Philemon)》和《斐理伯書(Philippians)》則絕對不是保祿寫的、《得撒洛尼前書(1 Thessalonians)》只有40%的可能性是由保祿所寫的。EMMA的可信程度,可知一二。
重點是:作者指出,像EMMA之類的人工智能產品的公司,只願意提供分析的結果,但不提供運算分析的過程與方法,也就是運算法(algorithm)的內容。運算法具有的私人財產權的特質(proprietary nature),是人工智能未來一方面普遍入侵人們日常生活各個面向,同時又快速提供決策結果時的一大隱憂。作者認為:運算法提供的人工智能決策方式,是一個被遮掩起來的決策過程,是一個黑箱子(black box),被人工智能與運算法決策而影響的人們,既無從得知自己是如何被「計算」的,何時被「計算」?被「計算」成什麼?而且,如果自己遭受決策權力者(例如某公司,或政府機構)利用運算法而侵害到自身權利時,也無從申訴抗駁,看看被FB或推特等社群媒體龍頭公司言論審查,導致權利遭到侵害的人,申訴抗駁但又完全無效的例子就知道了。
另外值得注意的是,這篇文章結束的地方,作者有三個聲明,如下圖:

